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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市文字[2006]40号
市直各文化事业单位:
现将《赣州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赣州市文化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赣州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为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人发[2004]2号)精神,根据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赣文人字[2006]1号)及《赣州市2006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意见》要求,结合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市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文化事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遵循文化行业专门人才成长的规律,理顺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用人和分配制度,为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必须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3、2006年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条主线,六个重点”工作要求,加大改革力度,坚持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健全竞争和激励机制,搞活用人和分配制度,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人才结构合理,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文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同时扩大聘用的覆盖面,2006年市直文化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和人员均要达到100%。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改革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文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单位事业发展上来。市直各文化事业单位要坚决摒弃等待观望、求稳怕乱和一蹴而就、一改解决所有问题等模糊认识,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做好思想发动,提高干部职工对改革的认识水平,充分认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是文化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建设高素质文化队伍的需要,是推进文化事业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有力保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落到实处
1、要力求突破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推动改革顺利进行。为确保各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必须注意三点:一是在重点上有所推进,重点是引入并形成竞争机制,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各类岗位实行竞争上岗;二是在难点上有所突破,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探索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方式;三是在结合点上切入,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同内部机构改革和体制、机制等各项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改革建立新的用人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
2、要全面推进聘用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建立单位与个人之间以规范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平等人事关系。各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聘用办法及制度,严格聘用程序,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真正建立起人员职务能上能下的灵活的用人机制。
3、要改革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聘任制度。各文化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务逐步实行公开选聘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
4、要积极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各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实行岗位管理改革的方案、办法,积极组织实施岗位分类、岗位分析、岗位评价和岗位设置,编制岗位说明书,实行竞争上岗,按照岗位责任或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兑现岗位工资和奖励,并将岗位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之一。
5、要改革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要坚持“经费合法,标准合理,发放透明”的原则,积极探索岗位工资的构成和核定办法,探索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充分体现知识、劳动和人才的价值,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四、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市直文化系统成立市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市直各文化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关工作组。建立和健全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组)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文化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改革、亲自抓推进。要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思想工作,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改革的积极性。市直各文化事业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书面报告改革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五、具体进度安排
2006年4月——5月上旬:
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4月底5月初召开市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
2006年5月中旬——5月底:
各文化事业单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措施,酝酿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出台的各项改革政策办法要注意对象化、科学化、规范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反复,并要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006年6月上旬以前:
各文化事业单位与单位职工签订规范合同文本。
附:
1、赣州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赣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参照本)》(如下网址下载:http://218.64.216.250/DownList.asp)
附件一:
赣州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夏之明(市文化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邹征华(市文化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曾庆池(市文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赣南采茶歌舞剧院院长)
熊梅乐(市文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振飞(市文化局副局长、市文物管理局局长)
成 员: 刘建中(市文化局副调研员、文化市场科科长)
黄宗清(市文化局副调研员、局办公室主任)
朱小宁(赣南文艺学校校长)
蓝晓蓉(赣州市图书馆馆长)
肖建荣(赣南采茶歌舞剧院党支部书记)
谢惠玲(市文化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吴 宁(市文化局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
钟晓晖(市群众艺术馆馆长)
郭祥达(赣南画院院长)
夏琍华(市文化演出服务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赣州市文化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黄宗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二:
编号
赣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参照本)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受聘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学历: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原身份: 职称(职务)
根据《赣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岗位名称
甲方聘任乙方在 岗位工作。岗位性质 职级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
三、岗位职责要求
乙方的岗位职责:
四、基本权利义务
(一) 甲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3、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及各种社会保险;
4、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5、按有关规定,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乙方
1、有参加业务学习,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2、按规定获得工作报酬和享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4、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有关秘密。
五、工资福利及待遇
(一)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工资分配方案按月核发工资;
(二)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待业(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其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统一办理手续;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制度、公休假期、女工保护、因公负伤和患病医疗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合同: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3、甲方单位变更名称的;
4、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
5、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退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乙方因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退职的;
5、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乙方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其它不能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市以上科技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国家另有规定的。
七、保密要求
(一)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应将所有权归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交所在甲方归档。
(二)乙方离开用人单位 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八、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
(一)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为:
(二)甲方依照《赣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解除聘用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另: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部门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
( )鉴字第 号
经审查,本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予以鉴证。
鉴证部门(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续订聘用合同
根据甲方工作(岗位)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订聘用合同。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
( )鉴字第 号
经审查,本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予以鉴证。
鉴证部门(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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