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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项目20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执法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

2.《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备注:第七条、八条、九条、十条)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接收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转送的关于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和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申请材料。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

(1)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2)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3)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4)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2)展览的活动方案;

(3)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4)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5)场地使用协议;

(6)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审核材料

按照《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审阅美术品进出口单位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具备申请资格或申请许可事项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作出决定

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加盖文化部印章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行政许可公示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Ⅴ 时限要求: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文化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文化部应当在受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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