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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出处: 文化部
发布时间:2003/06/03
  

文办发[2003]9号
2003-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我部在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其中我部取消了8项行政审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对在管理和执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文化部。

  附件:文化部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文化部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1、文化部直属院团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14号,1998年3月5日发布)

  2、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垮地区营业性演出  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14号,1998年3月5日发布)

  3、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范围   核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4、发布演出广告   核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5号,2002年7月26日发布)

  5、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或展销会   备案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6、举办冠以“中国、国家、全国”等名称的商业性艺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   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7、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   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8、举办垮省的商业性美术品展览   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9、中国文联组派本团体10人以内艺术团组进行非营业性演出及展品在40件以内艺术展览出国或邀请外国同等规模展览来华在京展出的   备案
   《外交部关于授予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批复》(外外管函[200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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