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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和2003年文化部决定取消17项行政审批后,我部在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文化部的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全面清理。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其中取消文化部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项。文化部不再受理审批2004年7月1日以后举办的上述行政审批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同时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对在落实本通知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1:文化部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附件2:文化部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文化部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1、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3、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4、外商投资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5、全国公益性大型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审批 Z (《文化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人发[1997]73号) 6、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等等活动及相关活动的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
附件2: 文化部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1、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2、演出经纪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