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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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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表

填报单位:赣州市文化局                                      2006年4月

项目

实施机关

名称

设定依据

批准机关

审查机关

受理机关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许可

国务院令第341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赣州市文化局

 

赣州市文化局

国务院令第341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许可程序

许可期限

许可收费

具体规定

设定依据

具体规定

设定依据

具体规定

设定依据

具体规定

设定依据

1、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令第341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国务院令第341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341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每证工本费20元

赣市价费字[2003]48号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822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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