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务院令第341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
国务院令第341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
国务院令第341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每证工本费20元 |
赣市价费字[2003]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