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州市文化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和制订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县(市、区)的文化工作和文化体制改革。
(二)负责管理本级文学、艺术事业;指导全市文学、艺术创作和生产;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负责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负责制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发展。
(四)负责管理市规划城区内的文化市场和省文化厅委托的文化市场;负责歌舞娱乐、网吧、电影、音像经营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级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市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六)负责管理市本级文物、博物馆事业,管理市规划城区内的文物和文物景点;组织监督实施上级有关文物、博物工作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
(八)负责管理本系统艺术教育工作和文学、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指导全市文学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