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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文化局

全南县文化局

一、机构设置

    (一)文化局

    谢春景     文化局局长

    陈水勇     文化局副局长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王斯震     负责人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王斯震   大队长

    (三)二级单位

    1、文化馆

    钟华英   馆长

    2、图书馆

    胥菊英   馆长

    3、剧团

    谭  斌   副团长

    4、旅游局

    郑小琴   局长

    5、电影公司

    衷述意   经理

二、联系方式

    地址:全南县城文化巷14号(图书馆一楼)

    电话:0797—2632305

    E—mail:360729@jxwhsc.com

            qnxwhj@126.com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文化、旅游工作的发展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部署全县文化事业和旅游业的发展战略以及文化科技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文化艺术事业、旅游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全县文化事业、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建设,推动全县文化事业、旅游业管理体制和文化旅游单位的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创新。

    (二)管理、协调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规划、指导、管理全县的艺术研究和艺术生产工作。

    (三)管理对外文化交流联络工作,制定对外文化交流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管理全县群众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少儿艺术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文化馆(站)图书馆(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的电影放映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规章,编制全县文物保护、维修计划,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管理全县文物。

    (七)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新闻出版方针、政策和法令;直接管理属地的图书、报刊市场,查处淫秽、色情、反动、盗版、封建迷信等非法出版物,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规经营行为。

    (八)负责管理县直文化企事业单位,指导和协调全县农村文化业务活动。

    (九)发展和完善全县旅游事业,对外招商引资,对内吸收民间资金,筹集旅游开发资金,完善县内各景点建设。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与内外联系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信息、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与后勤管理、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编制全县文化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和房产基建及文化产业等工作。

    (二)文化市场稽查队

       管理全县文化市场;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依法对全县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违规活动;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五、行政审批

    (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1、申办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

    (4)营业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5)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3、审批程序:收到以上申报资料后,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派人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合格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20元。

    4、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的审批:

    1、申办条件: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营业场地面积县城达到250平方米以上,乡镇达到120平方米以上,设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外并不在居民住宅楼内;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计算机总数县城达到100台以上,乡镇达到50台以上;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免冠1寸近照2张;

    (3)公安机关的信息网络安全批准文件;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合同复印件;

    (6)资金信用证明;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审批程序:

    收到设立申请后,县文化稽查大队派人对营业场所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筹建批文,持批文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批准文件,待公安、消防部门批件提供齐全后,由市文化稽查支队最终核准,经审核合格,发给《网络文化经营产可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20元。

    4、办结时间:

    营业场所设立审查20个工作日,收到公安、消防批件后最终审核15个工作日。

    (三)营业性演出有关事项的审批:

    1、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的审批

    (1)申报条件;

    ①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③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④有5名以上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员;

    ⑤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需提供的资料:

    ①申请报告;

    ②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及有关证明材料;

    ③演员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演员个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④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3)办结时间:

    收到设立申请60日内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20元。

    2、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的审批

    (1)申报条件;

    ①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员;

    ③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④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2)需提供的资料;

    ①申请报告;

    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

    ③消防部门出具的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④演出场所平面图及场地使用权证明;

    ⑤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⑥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履历表。

    (3)办结时间:

    ①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审核合格办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20元。

    3、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1)需提供的资料:

    ①申请报告;

    ②演出团体、演员个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③演出节目内容的有关资料;

    ④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

    ⑤演出公司的申报单。

    (2)办结时间:

    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批出件。

    4、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审批

    (1)需提供的资料

     ①演出申请书;

     ②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本;

     ③演出节目内容材料;

     ④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办结时间;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组台演出必须在演出日期前20日申报。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批出件。

    5、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审核

    举办营业性演出需要发布广告的,应当由接待其演出的演出场所或演出公司将演出广告稿及有关资料报经演出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发布。

    (四)美术品经营的审批

    1、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美术品收集单位设立的审批: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③经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及有关证明材料;

     ④专业人员配备资料;

     ⑤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

     ⑥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画廊须具备不少于40平方米的展厅;

     ⑦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⑧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⑨经营管理规章。

    (2)办结时间:

    自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审核合格15日内办理《文化经营审核合格证》。收取工本费20元。

    2、举办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的审批

    (1)需提供的资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③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及有关证明材料;

     ④活动的组织机构及活动方案;

     ⑤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⑥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⑦比赛、展览或展销的美术品种类、数量、档次;

     ⑧比赛的评选标准。

    (2)办结时间:

    自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审核合格15日内办证。收取工本费40元。

    (五)台球、桌球、保龄球经营的审批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

     ④场所设施、设备资料以及建筑平面图;

     ⑤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配备资料:

     ⑥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合格证明;

     ⑦营业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⑨其他有关材料。

     (3)办结时间:

     收到申办材料后30日内,经审核合格办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20元。

     (六)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的审批

     (1)申报条件:

     ①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③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④歌舞娱乐场所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⑤歌舞娱乐场所室内音响不得超过96分贝,室外音响不得超过60分贝。

     ⑥场所的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透明门窗安置在距离地面1.5至1.7米之间,面积不得少于0.3平方米,包厢灯光开关由室外控制,包厢门不得安装反锁。

     ⑦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需提供的资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③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及一寸免冠近照2张;

     ④经营场地房屋使用权证明及平面图;

     ⑤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⑥环保部门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

     ⑦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3)审批程序

     在受理并收到以上齐全的资料后,由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派人实地核查,经核查合格的核发《娱乐场所经营审核合格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20元。

     (4)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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