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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娱乐场所经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保部门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娱乐场所申办程序

 

1、向文化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持文化部门的证照到公安、消防、卫生、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上述手续办好后,文化部门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收工本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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