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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保部门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娱乐场所申办程序
1、向文化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持文化部门的证照到公安、消防、卫生、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上述手续办好后,文化部门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收工本费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