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性演出团体(含时装表演等)演出场所的设立和演出团体、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许可。
演出场所的设立: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15日内向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备案。
演出团体:
A、办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B、办理部门: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C、办理对象:营业性演出团体。
D、办理条件:①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③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④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办理程序:①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市场稽查支队提出申请,经审批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②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F、办理期限:
20日内。
G、收费标准:
20元
/套。
H、监督部门:赣州市文化局;监督电话:
8391398。
I、办事纪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G、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①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②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简历,主要演职人员名单及简历;③住所情况和使用证明;④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个体演员:赣州市内年满
16周岁的公民从事个体演员职业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其表演技能的材料向文化市场稽查支队登记备案,文化市场稽查支队登记后发给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