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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文化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赣州市文化局
受委托组织:赣州市文物管理局
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七十一条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法律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赣州市文物管理局。
委托权限:依法以委托机关名义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委托执法范围:赣州市管辖范围内。
委托执法责任:
1、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使用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5]2号通知规定的法律文书;
3、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文物损坏、使历史环境、风貌遭到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应当责令受委托组织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收回委托,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执法期限: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至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委托机关: 受委托组织: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00六年十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