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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文化部将于2007年6月进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这对于建立健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面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条件 

    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关于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

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三、关于申报程序 

    (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 

    (二)中央直属单位推荐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直接提交文化部。 

    四、关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二)依靠专家,认真筛选、论证申报项目,确保项目质量,并重点关注下列项目: 

    1.边疆省区少数民族的项目,以及尚无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少数民族的项目; 

    2.“中华老字号”所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3.民族传统医药有关项目; 

    4. 有利于增强海峡两岸和海外华人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 

    (三)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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