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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每个申报项目只能填写一个保护单位。
“法人”栏目中,应填写保护单位的法人代表。“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栏目中,须填写保护单位的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三)第三项“项目说明”的“基本内容”栏目中,包括:1、项目基本情况;2、具体表现形态。“传承谱系”栏目中,要填写项目清晰的传承脉络,“代表性传承人”栏目中,要填写经过省级专家委员会确定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四)第五项“项目管理”的“已采取的保护措施”栏目中,应包括已经采取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各种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
(五)第六项“保护计划”的“保护内容”栏目中,保护计划应包括确认、建档、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研究等内容。具体可参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一、项目简介
二、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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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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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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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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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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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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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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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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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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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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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区
域
及
其
地
理
环
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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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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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布
区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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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史
渊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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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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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品及其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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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承
谱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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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性
传
承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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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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