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字[2007]164号
关于公布赣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
遗产名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现予以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充分挖掘、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先进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赣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