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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日”公告的通知

赣文厅字[2008]23号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

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日”公告的通知

各市、县(区)文化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公告,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为贯彻国务院公告,根据文化部办公厅、省委宣传部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各文化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公告要求,凡悬挂国旗的一律下半旗志哀,并组织本部门本单位职

工在指定时间进行默哀。

       2、5月19日至21日,全省文化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省所有文化娱乐场所停止一切娱乐活动,停止活动包括歌舞娱乐、电子游戏、音乐酒吧、电影放映、网吧经营等,其他各类公共娱乐活动也一律停止。

       3、全省各级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要对本地区所有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公告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江西省文化厅

                二00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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